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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如何索要赔偿成功案例
来源:李艳辉律师
发布时间:2020-03-30
浏览量:762

申请入袁某2002年4月份入职被申请人青岛某某公司处,从事生产统计兼仓管员工作,月均工资495509元。被申请入自206年月份才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申请人在工作期间一直兢兢业业,但被申请人一直未安排带薪年休假,亦未发放防暑降温费。2018年5月4日,被申请人在未提前告知申请人的情况下。突然将申请入辞退

申请人多次找被申请人协商,但被申请人一直以各种理由加以推脱,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造反了《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裁决结果:

被申请人应该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9000元

律师解析:

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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