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艳辉律师亲办案例
非法拘禁罪成功辩护为缓刑
来源:李艳辉律师
发布时间:2020-03-31
浏览量:248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

山东青凯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亲属及其本人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被告人张某某非法拘禁罪一案的辩护人。辩护律师依法查阅了本案卷宗,会见并听取了被告人本人的陈述,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构成非法拘禁罪没有异议,但从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角度出发,辩护人提出以下几点辩护意见,请法庭在对被告人张某某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被告人触犯刑法是事出有因,被害人欠债不还是导致本案发生的导火索,张某某与一般纯粹的以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为目的的非法拘禁有所不同

本案与一般纯粹的非法拘禁罪不同,属于索债型非法拘禁罪。根据本案卷宗可知,被害人蔡某某与被告人张某某之间存在债务,被告人多次向蔡某某索要,蔡某某不仅不还钱,还多次殴打被告人。鉴于此,被告人在保护自身的前提下,希望黄某某帮忙能够跟蔡某某追回欠款。

本案属于典型的事发有因,原因是被害人蔡某某欠债非但不还还殴打张某某而引发的,被告人张某某也是在多次催要无果的情况下,加之自己法律意识淡薄,最终使自己走向犯罪的道路。被害人存在明显过错,如果被害人能诚实守信,及时偿还债务,也不会有今天的案件发生。

二、本案没有对被害人造成实质性的危害结果,社会危害性较小

在拘禁被害人期间,张某某没有殴打行为,黄某某等人的殴打脱离了被告人的控制范围,即便黄某某等人的殴打行为系受被告人张某某指使,而殴打行为也是控制在必要限度以内,未给被害人人身造成伤害。

三、被告人张某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

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蔡某某曾是情侣关系,这次犯罪,是因被告人经济上窘困,她的目的只是要欠款,使用暴力并非她的本意。被告人张某某无前科,本次犯罪是由于她本人文化程度不高,法律意识淡薄,最终触犯刑律铸成大错。被告人张某某系初犯、偶犯,希望法庭在量刑时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张某某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口供稳定,积极认罪、悔罪态度明确

被告人在案发后如实供述有关行为,口供稳定,接受审判,认罪、悔罪,态度很好。同时也深刻地总结自己的过错,决心改过自新,决不做对社会不利的事情。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及司法解释有关规定,张某某有坦白、认罪、悔罪情节,法庭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五、被告人张某某及其亲属愿意赔偿被害人蔡某某,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希望能获得被害人的谅解。

案发后,被告人十分后悔自己的所作所为,为弥补自己的过错,

愿意积极地赔偿受害人的人身、财产损失,希望获得被害人的谅解。

六、被告人张某某作为一位单亲母亲,尚有两个未成年孩子需要照料。大儿子未满十八岁,正读高中,小女儿还不满两周岁,被告人张某某系两个孩子的唯一监护人,其被刑拘后,小女儿因无人照料而临时寄养在青岛福利院。如果被告人张某某被判处实刑,则会对孩子的心灵造成极大的伤害,不利于孩子成长。

综上所述,被告人张某某虽构成非法拘禁罪,但也是事发有因,且对被害人人身没有造成实质性的伤害,社会危害性小。因其自身文化程度不高,法律意识淡薄,最终一念之差走上了犯罪的道路。被告人张某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良好且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而且 被告人还有两个未成年孩子需要照料。鉴于以上理由,我们恳请法庭对被告人张某某从轻、减轻处罚,并对其宣告缓刑考验,让被告人感念国家的关怀、社会的宽厚、法律的人性。

以上辩护意见望合议庭采纳。

此致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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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艳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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