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艳辉律师亲办案例
由盗窃罪成功辩护为职务侵占罪
来源:李艳辉律师
发布时间:2020-03-31
浏览量:1621

黄岛区人民法院:

山东青凯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家属朱某某的委托,指派李艳辉律师作为被告人汤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一案的辩护人。依法查阅了本案卷宗,会见并听取了被告人本人的陈述,为切实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案件事实及相关法律,现提出以下辩护意见,望采纳:

一、被告人汤某某属于从犯

1、本案犯意不是被告人汤某某提出来的,并且其他人也是在他人的召集下带来。

2、作案工具油漆柜的钥匙、货车等均是他人安排的,本案被告仅是服从安排,听从指挥。

3、犯罪实施过程也是祁某某安排的,特别是被告人汤某某是在案发过程中受他人的安排从事犯罪活动。汤某某并未与主犯事先预谋,该共同犯罪属于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汤某某的主观恶性极小。

5、涉案赃物转移、销赃、分赃均与汤某某无关,其自始自终并未分得任何款项,只是被叫来帮忙搬运的。

6、本案的犯意、实施、工具准备、销赃、分赃等行为,被告人起的作用极小,因此属于从犯,并且应该根据刑法的规定对其减轻处罚,而且减轻的幅度应该更大一些,毕竟他起的作用很小。

二、被告人汤某某的行为构成自首

1、被告人汤某某是属于典型的自首,且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其一直在后悔之中,基于内心的真诚悔悟,该情节在刑事侦查卷宗证据卷一的第八页已明确载明。

2、从整个案件的侦查到起诉再到审判,从被告人的口供中可以看出,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够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犯罪行为的危害性,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从今天的庭审情况来看,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

3、根据刑法的规定,汤某某的行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汤某某的犯罪行为本身比较轻微,辩护人恳请贵院对其减轻处罚,而且减轻的幅度应该大一些,这样也会昭示更多的在逃人员自首,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三、被告人汤某某是初犯,主观恶性小,应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此次参与犯罪纯属偶然,事出有因,属于初犯和偶犯,系其没有法律常识和对自己要求不严所犯下的错误。因被告人汤某某2018年年初从济宁老家到黄岛打工,工作了六七个月的时间,单位一直未发工资,汤某某家中父母、儿女需要养活,汤某某确实没有钱,听到搬运油漆可以赚取搬运费之后,就心动了,所以参与了犯罪活动。

被告人极容易教育和改造好,因此建议法庭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其从轻处罚。其以前未受到任何处分,工作踏实能干,其涉嫌本次犯罪,主要还是法制观念淡薄,被人欺骗,其主观上并没有犯罪的共同故意,因祁新平说是自己购买的油漆,让被告人汤某某去帮忙搬运,汤某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走上犯罪道路。但比起那些惯犯,或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来讲,其主观恶性不是很深。

四、本案社会危害性不大

本案作案次数仅为一次,涉案赃物也未给公司经营带来严重损失,所有的油漆并未脱离被害单位的实际控制,所有的油漆均已返还给被害单位。从犯罪后果来讲,本案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犯罪行为发生在单位内部。侵犯的也只是财产权,没有对他人的生命健康及人身权利构成危害。

五、被告人表现一直良好

济宁市泗水县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开具的有关证明、村民的联名信、表明其家庭非常贫困,与妻子离异,独自抚养两个未成年子女,其父母年近六旬,身体多病,常年需要药物维持,父母无经济来源,生活十分困难。被告人汤某某没有前科劣迹,主观恶性小,且在生活中经常帮助自己的工友,在工友中口碑良好,此次犯罪纯属偶然。

六、被告人适用认罪程序审理

本案适用被告人认罪程序审理,根据相关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希望合议庭考虑到本案中被告人自首、从犯、家庭困难、在犯罪中所起作用很小、认罪态度很好、以及主观恶性小等以上法定和酌定的从轻情节,为使被告人汤某某彻底悔过自新,恳请法庭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减轻对被告人汤某某的刑事处罚,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使其能够为村里和社会做出更多的贡献,以弥补其犯下的错误!

辩护人再次恳请法庭对其宣告缓刑。恳请贵院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辩护人辩护意见发表完毕,谢谢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此致

黄岛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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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艳辉
  • 执业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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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702*********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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