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艳辉律师亲办案例
污染环境罪辩护词
来源:李艳辉律师
发布时间:2020-03-31
浏览量:4703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青凯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朱某某妹妹朱某兰的委托,指派肖升东、李艳辉律师作为被告人朱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一案的辩护人。辩护律师依法查阅了本案卷宗,会见并听取了被告人本人的陈述,为切实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案件事实及相关法律,现提出以下辩护意见,望采纳:

一、根据现有的案件证据和刑法关于污染环境罪的规定,被告人朱某某已经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犯罪。同时,鉴于被告人已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自愿认罪。因此,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朱某某犯污染环境罪无异议。

二、本案被告人朱某某具有从轻和减轻处罚的情节,请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主要理由有如下:

1、本案中被告人朱某某系从犯,根据辩护人查阅卷宗可知,危险品的购买使用均是在被告人朱某某老板金某某的安排下实施的,购买的数量、向谁购买、购买价格、如何付款均是在老板的安排下办理的。场地的租赁、建设,污水处理工艺、设备的购置,被告人朱某某无权利义务更没有能力决定如何办理,其只是在车间从事劳务工作。金某某系公司的老板,负责联系业务,整个车间的生产加工的流程、设备和工艺都是金某某建立起来的,被告人朱某某根据被告人金某某安排,从事相关工作,双方形成的是老板发工资,员工干活的雇佣关系,被告人朱某某仅是服从老板指挥,听从领导安排,也未参与利润分配,二者没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因此被告人朱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

2、被告人朱某某系初犯、偶犯,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良好,如实供述并积极配合调查,具有坦白情节,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从本案卷宗中可以看出,被告人KIM SOOHO(中文名金某某,韩国籍)租赁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青岛牯牛化工公司院内厂房,雇佣被告人朱某某从事金属分析提纯。且被告人朱某某表现一贯良好,无犯罪前科,本次犯罪系其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识淡薄,系初犯、偶犯。被告人经过传唤到公安机关,并且其在公安机关的讯问过程中,能够如实坦白供述自己涉嫌的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办理该案,具有坦白情节。被告人朱某某此前从未受过任何处罚,一贯表现良好,同时,此次犯罪属于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良好。在第一次接受询问时,便如实供述其一切犯罪行为,没有丝毫隐瞒,积极配合侦查机关的侦查工作,主动坦白其罪过。

3、被告人朱某某自愿认罪、悔罪。被告人朱某某自愿认罪,其深刻认识到了自己所犯罪行的错误性,并感到十分的后悔,其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均向办案机关表达了悔意,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在本案庭审中,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也与侦查机关的侦查情况一致,认罪态度诚恳,悔罪态度良好。

4、被告人朱某某的主观恶意不大,且没有故意犯罪的前科。本案被告人受雇于公司老板金某某,主观目的是为了每个月赚取工资养家糊口,其月工资4500元左右,没有获得超出工资之外的利益,而且工作过程中的设备及污水的处理系公司老板金某某负责,被告人朱某某仅是根据安排工作,从而获取每月的工资。被告人朱某某之前也没有任何的故意犯罪行为,其主观上污染环境的恶意不大。

5、被告人朱某某的犯罪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没有造成周边地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也没有产生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其社会后果与刑法规定的造成重大损失和人身伤亡的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存在明显的区别,显著轻微。

6、被告人朱某某父母年迈,无任何收入和经济来源,其母亲一直由其照料,被告人朱某某的收入是家中唯一的经济来源,其母亲身体不好,常年用药,就因为这样一份能让其养家糊口的工作,却给这样一个伤痕累累的家庭带来何等惨烈的一个噩耗!!!也许,对于普通老百姓而言并不熟悉的“缓刑”二字,对于被告人朱某某,却是天堂与地狱的转折点。在此,辩护人恳请法院适用缓刑,给被告人朱某某一次机会,给被告人朱某某的家庭父母一次机会,也让被告人朱某某可以感受到公义的法律下,亦有情义。

综上所述,结合最高院、最高检《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条之规定,被告人朱某某在本案中,主观恶性小,并未造成严重后果,系从犯、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同时,基于其特殊的家庭情况,恳请法院在适用刑罚上慎重考虑。对被告人朱某某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事实与法律依法对其适用缓刑,望予以采纳。

辩护人:肖升东 李艳辉

山东青凯律师事务所

2018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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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李艳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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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702*********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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