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审理经过
杨某某,女,1981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专科文化,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现住青岛市李沧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12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青市北检公刑诉[2018]848号
指控事实
2018年10月9日22时32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鲁BXXXXX号小型轿车行驶至福州北路哈尔滨路路口时被交警查获。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89mg100ml。在其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7mg100ml。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一至二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意见
被告人杨某某系初犯,具有自首情节,主动缴纳罚金,犯罪情节较轻,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杨某某属自首,主动缴纳罚金,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六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杨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范某某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